政令
農業局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發文字號:府農林字第0950011415號
附 件:如主旨
主 旨:有關訂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然地景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現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然文化景觀審議小組設置要點」同時停止適用,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1月25日農林務字第0951700081號函辦理。
二、請本府行政室(文書課)登載本縣縣公報。
正 本:本府交通旅遊局、本府行政室
副 本:本府農業局(林)
縣 長 蘇治芬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然地景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文化資產保存法有關自然地景指定及廢止、自然地景之調
整、研究、保存、維護等事項,特設置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然地景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
)。
二、審議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自然地景之指定及廢止之審議事項。
(二)自然地景之調查、研究、保存之審議事項。
(三)自然地景之管理維護計畫之審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自然地景之審議、協調事項。
三、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一人,由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
三分之二;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之;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
主席。
四、審議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機關代表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
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審議委員會每六個月舉行定期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會議之決議
,以二分之一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列席,並參與會議發言,但不得參與表決。
六、審議委員會舉行會議時,應邀請自然地景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並得
邀請有關機關及人員列席。
七、審議委員會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為之。
八、審議委員會為審議有關案件之需要,得推派委員偕同業務有關人員組成專案小組現場勘查或訪查,並
研擬意見,提供會議參考。專案小組得邀請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意見。
九、審議委員會工作人員由本會職員調兼之。
十、審議委員會兼職人員均為無結職。
十一、審議委員會之經費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