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

地政局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地測字第0950700453號
附  件:如說明二
主  旨:訂定「雲林縣辦理地籍圖重測約僱人員暨僱工僱用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雲林縣議會94年11月17日雲議議財定8字第0940001743號函暨本府地政局95年2月13日簽核案
       辦理。
     二、檢送「雲林縣辦理地籍圖重測約僱人員暨僱工用要點」1份。
正  本: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雲林縣斗南地政事務所、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雲林縣西螺地政事務所
     、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雲林縣臺西地政事務所
副  本:雲林縣二崙鄉公所、雲林縣口湖鄉公所、雲林縣土庫鎮公所、雲林縣大埤鄉公所、雲林縣元長鄉公
     所、雲林縣斗六市公所、雲林縣斗南鎮公所、雲林縣水林鄉公所、雲林縣北港鎮公所、雲林縣古坑
     鄉公所、雲林縣四湖鄉公所、雲林縣東勢鄉公所、雲林縣林內鄉公所、雲林縣虎尾鎮公所、雲林縣
     崙北鄉公所、雲林縣麥寮鄉公所、雲林縣莿桐鄉公所、雲林縣臺西鄉公所、雲林縣褒忠鄉公所、雲
     林縣西螺鎮公所、雲林縣消防局、雲林縣警察局、雲林縣稅捐稽徵處、雲林縣環境保護局、雲林縣
     衛生局、雲林縣二崙鄉戶政事務所、雲林縣口湖鄉戶政事務所、雲林縣土庫鎮戶政事務所、雲林縣
     大埤鄉戶政事務所、雲林縣元長鄉戶政事務所、雲林縣斗六市戶政事務所、雲林縣斗南鎮戶政事務
     所、雲林縣水林鄉戶政事務所、雲林縣北港鎮戶政事務所、雲林縣古坑鄉戶政事務所、雲林縣台西
     鄉戶政事務所、雲林縣四湖鄉戶政事務所、雲林縣西螺鎮戶政事務所、雲林縣東勢鄉戶政事務所、
     雲林縣林內鄉戶政事務所、雲林縣虎尾鎮戶政事務所、雲林縣東勢鄉戶政事務所、雲林縣林內鄉戶
     政事務所、雲林縣虎尾鎮戶政事務所、雲林縣崙背鄉戶政事務所、雲林縣麥寮鄉戶政事務所、雲林
     縣莿桐鄉戶政事務所、雲林縣褒忠鄉戶政事務所、雲林縣家畜疾病防治所、雲林縣體育場、本府人
     事室、本府工務局、本府文化局、本府主計室、本府民政局、本府地政局、本府行政室、本府社會
     局、本府建設局、本府政風室、本府計畫室、本府財政局、本府教育局、本府勞工局、本府新聞局
     、本府農業局、本府交通旅遊局、本府城鄉發展局、本府行政室(文書課)、本府行政室(法制課
     )、本府地政局(均含附件)
縣  長 蘇治芬


雲林縣辦理地籍圖重測約僱人員暨臨時僱工僱用要點
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府地測字第0950700453號函頒發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地籍圖重測作業成果品質,健全僱用人員之素質及管理,增進行政效
  率,符合特殊業務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所僱用之約僱人員,其僱用及管理,除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規定外,悉
  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僱用之臨時僱工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由主辦地籍圖重測之地政事務所參照「雲林縣政府暨所屬機
  關臨時人員僱用及管理要點」辦理。

四、僱用人員除應注意其品德操守、無不良紀錄及嗜好者外,擔任地籍圖重測有關工作,因須具專業技術之知
  能條件或協助重測工作,其僱用須分別符合下列資格:
  (一)約僱人員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內政部或所屬土地測量局委訓之地籍測量人員訓練班結訓學員。
    2.大學測量系所畢業者。
    3.具主辦重測業務地籍調查(或測量)或從事地政業務、重測協辦3年以上之實務經驗人員。
  (二)臨時僱工須符合下列各項資格之一:
    1.國(初)中畢業(含)以上者。
    2.具地政業務工作經驗者。

五、依本要點僱用之臨時僱工,薪資依內政部訂定「地籍圖重測計畫」之標準支給。

六、地籍圖重測計畫經行政院核定辦理後,依行事曆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12月起)即需展辦準備工作,為符
  合工作進度、考核期程及展現績效,於本要點頒訂實施前所僱用之人員,不受本要點頒訂實施日之限制。

七、本要點自函頒日起實施。

雲林縣辦理地籍圖重測約僱人員暨僱工僱用要點說明表

規           定

說      明

依據:
雲林縣政府依據地方制度法及雲林縣議會94年11月17日雲議議財定8字第0940001743號函檢送第15屆第8次定期會大會議決事項辦理。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地籍圖重測作業成果品質,健全僱用人員之素質及管理,增進行政效率,符合特殊業務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僱用之臨時僱工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由主辦地籍圖重測之地政事務所參照「雲林縣政府暨所屬機關臨時人員僱用及管理要點」辦理。

三、本要點僱用之臨時僱工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由主辦地籍圖重測之地政事務所參照「雲林縣政府暨所屬機關臨時人員僱用及管理要點」辦理。

四、僱用人員除應注意其品德操守、無不良紀錄及嗜好者外,擔任地籍圖重測有關工作,因須具專業技術之知能條件或協助重測工作,其僱用須分別符合下列資格:
(一)約僱人員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內政部或所屬土地測量局委訓之地籍測量人員訓練班結訓學員。
  2.大學測量系所畢業者。
  3.具主辦重測業務地籍調查(或測量)或從事地政業務、重測協辦3年以
   上之實務經驗人員。
(二)臨時僱工須符合下列各項資格之一:
  1.國(初)中畢業(含)以上者。
  2.具地政業務工作經驗者。

五、依本要點僱用之臨時僱工,薪資依內政部訂定「地籍圖重測計畫」之標準支給。

六、地籍圖重測計畫經行政院核定辦理後,依行事曆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12月起)即需展辦準備工作,為符合工作進度、考核期程及展現績效,於本要點頒訂實施前所僱用之人員,不受本要點頒訂實施日之限制。

七、本要點自函頒日起實施。

 


本要點設置之緣由。


本僱用要點訂定之目的。


僱用約僱人員之管理及相關法源依據。

僱用臨時僱工之管理及依據。


僱用人員之條件及資格











僱用臨時僱工核薪標準。


頒訂實施前所僱用人員之限制說明。


本僱用要點實施方式。

雲林縣辦理地籍圖重測約僱人員暨臨時僱工僱用要點總說明

  為本縣地籍圖重測業務順利推展,提昇工作人員素質及確保重測成果品質;符合人才進用公平原則,達成
適才適用,以增進行政效率,建全僱用人員管理,及加速推展地政業務全面資訊化,特訂定本僱用要點共計7條
,其要點如下:
一、本僱用要點訂定之目的(僱用要點第一條)。
二、僱用約僱人員之管理及相關法源依據(僱用要點第二條)。
三、僱用臨時僱工之管理及依據(僱用要點第三條)。
四、僱用人員之條件及資格(僱用要點第四條)。
五、僱用臨時僱工核薪標準(僱用要點第五條)。
六、頒訂實施前所僱用人員之限制說明(僱用要點第六條)。
七、本僱用要點實施方式(僱用要點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