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勞動字第0950014834號
主 旨:檢送有關「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7條第2項但書規定之解釋令影本1份(如附件),請查照。
說 明: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2月9日勞動4字第0950005718號函。
正 本:本縣各事業單位
副 本:本府行政室(請刊登本縣公報)、本府勞工局
縣 長 蘇治芬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發文字號:勞動4字第0950006111號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7條規定,請領退休金遺屬之順位如下: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
兄弟、姊妹。但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者,從其遺囑。基上,勞工得以遺囑指定遺屬以外之指定請領
人請領退休金,指定請領人持憑之遺囑,具有法令效力者,即得向勞工保險局請領,惟如有民法第1223
條規定特留分之情形,致得請領退休金者有數人時,應與其他請領人共同具領。
主任委員 李應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