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
勞工局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發文字號:府勞動字第0950014534號
主 旨:為加強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之重建,貴單位於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宣導工作時,可依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10條規定,逕向勞保局申請補助,請 查照。
說 明: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區勞動檢查所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勞中檢營字第0951000985號函辦理。
正 本:雲林縣營造業職業工會、雲林縣木工業職業工會、雲林縣泥水業職業工會、雲林縣油漆工程業職業工會
、雲林縣水泥加工業職業工會、雲林縣建築鋼筋業職業工會、雲林縣板模業職業工會、雲林縣營建土木
業職業工會
副 本:本府行政室(請刊登縣公報)、勞工局
縣 長 蘇治芬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