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
社會局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社幼字第0950600661號
主 旨:檢送雲林縣政府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設置要點乙份,請查照。
正 本:本府各單位、本縣各鄉鎮(市)公所、雲林縣衛生局、雲林縣警察局、內政部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 員會
副 本:本府行政室(文書課)請刊登公報、本府行政室(法制課)、本府社會局
縣 長 蘇治芬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雲林縣政府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府社幼字第0950600661號函頒
一、本要點依性騷擾防治法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政策及法規之擬定事項。
(二)協助推動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業務之研究與發展。
(三)督導、協調及執行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事項。
(四)提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網絡工作人員之專業諮詢服務。
(五)協助、推展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事項。
(六)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業務年度工作計畫之審議。
(七)性騷擾案件之調查、調解及移送有關機關事項。
(八)性騷擾事件各項資料之彙整及統計事項。
(九)其他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除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外,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指定副縣長兼
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單位代表一人。
(二)本府教育單位代表一人。
(三)本府社會局局長。
(四)本府勞工單位代表一人。
(五)本府建設單位代表一人。
(六)本府人事單位代表一人。
(七)雲林縣警察局代表一人。
(八)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十人至十二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其中女性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期內出缺補聘(派)時,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局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置幹事四人由本府相關單位承
辦人員兼任。
五、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
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委員會受理性騷擾再申訴案件後,主任委員應於七日內指派委員三人至五人組成調查小組,並推選
一人為小組召集人進行調查。
六、本會得依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其他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列席。
七、本會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本會之
決議,以本府名義函送有關機關執行。
八、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民間團體代表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及必要
之費用。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雲林縣政府社會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本要點自頒發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