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

人事室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發文字號:府人力字第0951200334號
主  旨:函轉銓敘部「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於民國
     95年1月16日修正施行。有關警察特考及安檢行政人員考試(不包括列有職系之安檢行政人員類科考
     試)及格之現職人員,調任各機關組織法規中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歸列有職系之職務,致有上
     開兩表規定之適用時,其調任及嗣後再調任所得適用職系之補充規定,請 查照。
說  明:依據本府人事室案陳銓敘部95年1月23日部法二字第0950585176號令辦理。
正  本:本府各單位、本府所屬一級機關、本府所屬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本府人事室、本府行政室(請刊登公報)
縣  長 蘇治芬

銓敘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部特三字第0952585176號
     一、「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以下分別簡稱
       職組職系一覽表、類科職系對照表,合稱兩表),於民國95年1月16日修正施行。有關警察特考
       或安檢行政人員考試(不包括列有職系之安檢行人員類科考試)及格之現職人員,調任各機關
       組織法規中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歸列有職系之職務(以下簡稱列有職系之職務),致有上
       開兩表規定之適用時,其調任及嗣後再調任所得適用職系,補充規定如下:
       (一)應85年1月17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後之考試及格人員,須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
       實際任職滿6年後,始得轉調非警察、消防、海岸巡防機關(以下簡稱警消海巡機關)任職。
       (二)現任警察官制職務人員,在警消海巡機關內調任列有職系之職務,除適用類科職系對照表所
       定職系外,並得參照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以下簡稱調任辦法)第5條至第8條規定,按其所
       具職系專長在警消海巡機關內調任。
       (三)已依類科職系對照表所定職系,在一般行政機關或警消海巡機關任列有職系之職務;或已參
       照調任辦法第5條至第8條規定,按所具職系專長在警消海巡機關內任列有職系之職務,經銓敘
       審定有案,符合調任辦法第3條規定之「現職公務人員」者,得適用職組職系一覽表附則五、六
       ,依調任辦法第5條至第8條規定,按其所具職系專長調任一般行政機關該專長職系職務;其嗣
       後再調任,得依調任辦法第4條至第8條及第10條規定辦理。
       (四)80年12月11日及80年12月20日兩表修正生效前,已任各機關列有職系之職務(以派令生效日
       期及實際到職日期均在兩表生效日期前為準),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銓敘審定合格實授有案者
       ,嗣後調任時,得依調任當時適用之職組職系一覽表,調任同職組職系,或單向調任與原任職
       組專長調任其他職組職系。但其曾經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系為警察行政、司法行政、安全保防、
       政風等職系,且未經銓敘審定其他職系有案者,嗣後之調任及再調任,依前開(三)之規定辦理。
       (五)85年2月3日、85年2月17日兩表修正生效前,已任各機關一般民政(限戶政)職系之列有職
       系之職務,(以派令生效日期及實際到職日期均在兩表生效日期為準),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銓敘審定合格實授有案者,嗣後調任時,得依調任當時適用之職組職系一覽表,調任同職組職
       系,或單向調任與原任職組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之職系;或依調任辦法認定職系專長調任其他職
       組職系。

     二、本部91年11月11日部特三字第0921178813號令,配合95年1月16日修正施行之兩表,自同日起停止
       適用。
正  本:考試院編纂室(請刊登公報)
副  本:總統府人事處等107個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內政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海岸巡
     防署、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消防署
部  長 朱武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