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
人事室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發文字號:府人力字第0951200334號
主 旨:函轉銓敘部「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於民國
95年1月16日修正施行。有關警察特考及安檢行政人員考試(不包括列有職系之安檢行政人員類科考
試)及格之現職人員,調任各機關組織法規中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歸列有職系之職務,致有上
開兩表規定之適用時,其調任及嗣後再調任所得適用職系之補充規定,請 查照。
說 明:依據本府人事室案陳銓敘部95年1月23日部法二字第0950585176號令辦理。
正 本:本府各單位、本府所屬一級機關、本府所屬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本府人事室、本府行政室(請刊登公報)
縣 長 蘇治芬
銓敘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部特三字第0952585176號
一、「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以下分別簡稱
職組職系一覽表、類科職系對照表,合稱兩表),於民國95年1月16日修正施行。有關警察特考
或安檢行政人員考試(不包括列有職系之安檢行人員類科考試)及格之現職人員,調任各機關
組織法規中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歸列有職系之職務(以下簡稱列有職系之職務),致有上
開兩表規定之適用時,其調任及嗣後再調任所得適用職系,補充規定如下:
(一)應85年1月17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後之考試及格人員,須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
實際任職滿6年後,始得轉調非警察、消防、海岸巡防機關(以下簡稱警消海巡機關)任職。
(二)現任警察官制職務人員,在警消海巡機關內調任列有職系之職務,除適用類科職系對照表所
定職系外,並得參照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以下簡稱調任辦法)第5條至第8條規定,按其所
具職系專長在警消海巡機關內調任。
(三)已依類科職系對照表所定職系,在一般行政機關或警消海巡機關任列有職系之職務;或已參
照調任辦法第5條至第8條規定,按所具職系專長在警消海巡機關內任列有職系之職務,經銓敘
審定有案,符合調任辦法第3條規定之「現職公務人員」者,得適用職組職系一覽表附則五、六
,依調任辦法第5條至第8條規定,按其所具職系專長調任一般行政機關該專長職系職務;其嗣
後再調任,得依調任辦法第4條至第8條及第10條規定辦理。
(四)80年12月11日及80年12月20日兩表修正生效前,已任各機關列有職系之職務(以派令生效日
期及實際到職日期均在兩表生效日期前為準),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銓敘審定合格實授有案者
,嗣後調任時,得依調任當時適用之職組職系一覽表,調任同職組職系,或單向調任與原任職
組專長調任其他職組職系。但其曾經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系為警察行政、司法行政、安全保防、
政風等職系,且未經銓敘審定其他職系有案者,嗣後之調任及再調任,依前開(三)之規定辦理。
(五)85年2月3日、85年2月17日兩表修正生效前,已任各機關一般民政(限戶政)職系之列有職
系之職務,(以派令生效日期及實際到職日期均在兩表生效日期為準),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銓敘審定合格實授有案者,嗣後調任時,得依調任當時適用之職組職系一覽表,調任同職組職
系,或單向調任與原任職組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之職系;或依調任辦法認定職系專長調任其他職
組職系。
二、本部91年11月11日部特三字第0921178813號令,配合95年1月16日修正施行之兩表,自同日起停止
適用。
正 本:考試院編纂室(請刊登公報)
副 本:總統府人事處等107個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內政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海岸巡
防署、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消防署
部 長 朱武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