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0950011936號
主  旨:轉頒廢止「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臺灣省政府95年1月27日府法一字第0950001410號書函轉行政院95年1月26日
       院臺秘字第0950004466號函辦理。
     二、本案業奉 總統95年1月25日華總一義字第095000008361號令公布。
     三、本廢止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6670期(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
正  本:本府各單位、本府所屬一級機關、本府所屬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本府行政室文書課(請刊登公報)、本府行政室法制課
縣  長 蘇治芬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主管課(隊)長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