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0950011936號
主 旨:轉頒廢止「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臺灣省政府95年1月27日府法一字第0950001410號書函轉行政院95年1月26日
院臺秘字第0950004466號函辦理。
二、本案業奉 總統95年1月25日華總一義字第095000008361號令公布。
三、本廢止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6670期(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
正 本:本府各單位、本府所屬一級機關、本府所屬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本府行政室文書課(請刊登公報)、本府行政室法制課
縣 長 蘇治芬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主管課(隊)長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