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0950019364號
主 旨:「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辦法」已於95年2月20日由行政院以
院臺法字第0950006080號及司法院院台廳民二字第0950002054號令會銜廢止,轉請查照。
說 明:依據臺灣省政府95年2月23日府法訴字第0950002338號函轉行政院95年2月20日
院臺法字第0950006080B號函辦理。
正 本:本府各單位、本府所屬一級機關、本府所屬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本府行政室法制課、本府行政室文書課(請刊登縣公報)
縣 長 蘇治芬
本案依照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