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府消預字第0950017642號
附  件:如主旨
主  旨:「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5年2月17日以台內消字
     第0950820056號令修正發布,檢附修正令(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
說  明:依據內政部95年2月17日台內消字第09508200565號函辦理。
正  本:本府行政室(請刊登公報)、本府建設局、本府勞工局、本縣警察局、本縣消防局、盈泰工業社、
     裕祥工業社、雲林縣禮儀用品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本縣各消防大隊、各消防分隊
縣  長 蘇治芬
本案依照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主管局長決行


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台內消字第0950820056號
     修正「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部  長 李逸洋


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內各建築物間之安全距離如附表一。但摔炮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成品倉庫與
      場內其他建築物之安全距離如附表二。
      前項摔炮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成品倉庫依下列規定設置防火牆者,其與場內其他建築物之安全
      距離如附表三:
      一、防火牆與倉庫外牆之距離在2公尺以上。
      二、防火牆為鋼筋混凝土構造、加強磚造或鋼骨補強之鋼板或防火板構造,並具堅固基礎。
      三、倉庫設有天花板者,防火牆高度高於天花板高度50公分以上;無天花板著,防火牆高度應高
        於倉庫屋頂以上。
      四、鋼板構造之防火牆厚度為0.35公分以上。但倉庫儲存總火藥量在零點四公噸以下或總重量在
        2公噸以下者,為0.25公分以上。其他材質之防火牆歷度應為3公分以上。
第 五 條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之有火藥區周圍自有或有使用權之土地保留寬度與鄰近建築物、公共設施及製
      造場所內宿舍之安全距離如下表:

      前項安全距離,於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內設有擋牆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具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設施
      者,得減半計算之。
      擋牆高度不得低於隔離有火藥區建築物高度。其牆腳與隔離有火藥區建築物之距離,應在一公尺
      以上。
第 九 條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之庫儲區,其構造、設備應符合第六條第七款、第九款、第十款及下列規定:
      一、為鋼筋混凝土、磚石等不燃性材料建造之一層建築物。
      二、屋頂及天花板使用適當強度之輕質隔熱性材料。
      三、地面為水泥粉光或磨石子地,上舖木質墊板,為木質地板者,鐵釘不得暴露於外,其高度距
        地面10公分以上。
      四、儲放爆竹煙火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時,應距周圍牆面5公分以上。
      五、倉庫前舖設水泥光面地坪,門口設置棕墊或塑膠墊,以防帶入泥沙。
      六、門應向外開啟,其金屬配件為銅質或其他不因磨擦、撞擊產生火花之金屬。
      七、不得使用馬達或動力設備。
      八、不得設置於潮濕地面。
      九、窗戶及出入口應有防盜措施。
第十二條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之有火藥區,其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與無火藥區應設置有效隔離之境界柵欄,並於顯明位置及出入口設立危險區域、嚴禁煙火
         、非作業人員禁止進入等警告標示。
       二、於明顯位置標示最高工作人數、原料及半成品或成品之限量、設備、物品之配置及作業程
         序等事項。
       三、作業區機械設備及其他物品之放置,不得妨礙緊急避難時之進出路線,非作業必需品,不
         得存放於作業區內。
       四、作業區之工作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平滑不粗糙之木板為之,上舖銅皮或橡皮等對下墜物體有緩衝,不易產生靜電者。
         (二)發火金屬物及非作業用器具,不得放置臺面。
         (三)地上及臺面之浮藥應隨時清理,並於每日下班前澈底清理。
       五、嚴禁與作業無關之人員進入。
       六、進入之工作人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佩帶識別證,並貼本人照片,記載姓名、出生年月日、血型及工作部門等。
         (二)服裝為棉質品。配藥人員應著防火圍裙及膠鞋或布鞋。
       七、進入之機動車輛,排氣口應有防陷裝置,並與各作業室及倉庫保持8公尺以上之距離;停放
         時,應完全熄火。
       八、嚴禁攜帶有產生煙火之虞之物品進入,並置專人嚴加管制。
       九、50公尺內,不得使用木材或木炭類等燃料,有煙囪者,應設防焰罩。
       十、原料應分類、分室儲存,已配之火藥,於每日下班前,儲存於配藥室內。
      十一、不合格之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應隨時清理,並作適當處置,不得儲存於倉庫或配藥室內
         。
      十二、原料應於倉庫內稱量,分別移送至配藥室,取用原料之瓢應使用木質、竹質、塑膠或不發
         生火花之金屬產品,並以不同顏色或標籤識別之,不得混用。
      十三、稱量原料之秤具應使用彈簧式座秤,不得使用秤錘吊秤。
      十四、盛裝原料之容器應予加蓋。
      十五、進出倉庫之原料、半成品或成品建卡隨時登記,並註明其儲存數量。
      十六、庫儲區保持通風,經常維持其溫度在攝氏35度以下,相對濕度百分之75以上,於每日中午
         觀測溫度計及濕度計一次並記錄之,溫度、濕度異常時,應即採取緊急安全措施。
      十七、庫儲區不得放置空紙箱、內襯紙、塑膠袋、紙盒等包裝用餘材料,或其他非屬爆竹煙火原
         料、半成品及成品之易燃易爆物品。
      十八、庫儲區禁止使用鐵器等易引起火花之器具進行開箱、封箱等作業。
      十九、儲存一年以上之爆竹煙火原料、半成品及成品,應檢查有無異常現象。
      二十、對作業人員應每半年施以四小時以上之安全講習,並記錄存查。其講習課程內容如下:
         (一)火藥常識。
         (二)作業程序。
         (三)安全管理及安全防護計畫。
第十七條 達管制量以上之高空煙火及摔炮類一般爆竹煙火儲存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儲存總火藥量應在一公噸以下或總重量應在五公噸以下,其與鄰近場所安全距離符合下表規
        定:
      二、不得設置於潮濕地面。
      三、為鋼筋混凝土造或磚造之一層建築物。
      四、設置二道門板,外層為厚度三公釐以上之30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內外門板均有防盜
        措施。
      五、四周牆壁、地板,以厚度十公分以上之鋼筋混凝土或二十公分以上之加強磚造建造。
      六、設二個以上之通風孔,並護以鐵絲網,通風孔之寬度在二十公分以上者,每隔五公分加設直        徑一公分之鐵柵。
      七、周圍設置排水溝。
      八、周圍牆壁、地板、天花板,不得裝置有易生火花之金屬板。
      九、設置溫度計、溼度計。設有照明設備者,應為防爆式電爆,配線為地下嵌入型電線,並應設
        置自動遮斷器或場外開關。
      十、應設符合CNS一二八七二規定之避雷設備,或以接地方式達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但因周圍
        環境,無致生危險之虞者,不在此限。
     十一、設土堤或擋牆。但儲存總火藥量0.4公噸以上或總重量2公噸以上者,應設土堤。
        前項第一款所稱對象物之規定如下:
        (一)第一類對象物: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以下簡稱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
          款、第二款第一目至第六目、第八目至第十目及第十二目所列之場所。
        (二)第二類對象物:指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七目、第十一目及第三款所列之場所。
        (三)第三類對象物:指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四款及前二款以外供人居住或使用之建築物。
        (四)第四類對象物:指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及高壓電線。

第十八條 達管制量以上,摔炮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儲存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儲存總火藥量應在2公噸以下或總重量應在10公噸以下,其與前條第二項所稱對象物之安全距離
       如下表:

儲存數量

總火藥量

超過1.6公噸,2公噸以下

超過1.2公噸,1.6公噸以下

超過0.8公噸,1.2公噸以下

超過0.4公噸,0.8公噸以下

0.4公噸以下

總重量

超過8公噸,10公噸以下

超過6公噸,8公噸以下

超過4公噸,6公噸以下

超過2公噸,4公噸以下

2公噸以下

安全距離

12公尺以上

11公尺以上

10公尺以上

9公尺以上

7公尺以上

     二、不得設置於潮濕地面。
     三、為地面一層之防火建築物。
     四、窗戶及出入口應有防盜措施。
       前項場所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設置防火牆者,其與前條第二項所稱對象物之安全距離如下表:

儲存數量

總火藥量

超過1.6公噸,2公噸以下

超過1.2公噸,1.6公噸以下

超過0.8公噸,1.2公噸以下

超過0.4公噸,0.8公噸以下

0.4公噸以下

總重量

超過8公噸,10公噸以下

超過6公噸,8公噸以下

超過4公噸,6公噸以下

超過2公噸,4公噸以下

2公噸以下

安全距離

9公尺以上

8公尺以上

7公尺以上

6公尺以上

5公尺以上

第十九條 達管制量以上之爆竹煙火儲存場所,其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檔登記,每日詳載其儲存數量。
     二、分類放置。
     三、禁止非工作人員或攜帶會產生火源之機具設備進入。
     四、不得放置空紙箱、內襯紙、塑膠袋、紙盒等包裝用餘材料,或其他易燃易爆之物品。
     五、禁止使用鐵器等易引起火花之器具進行開箱、封箱等作業。
     六、儲存一年以上者,應檢查有無異常現象。
     七、設置防盜措施。
     八、保持通風,經常維持其溫度在攝氏35度以下,相對濕度75%以上,於每日中午觀測溫度計及濕
       度計一次並記錄之,溫度、濕度異常時,應即採取緊急安全措施。


附表一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內各建築物間之安全距離

各建築物爆竹煙火儲存數量

與場內其他建築物安全距離

總火藥量

成品或半成品總重量

1公斤以下

5公斤以下

4公尺以上

超過1公斤,2公斤以下

超過5公斤,10公斤以下

5公尺以上

超過2公斤,4公斤以下

超過10公斤,20公斤以下

6公尺以上

超過4公斤,6公斤以下

超過20公斤,30公斤以下

7公尺以上

超過6公斤,9公斤以下

超過30公斤,45公斤以下

8公尺以上

超過9公斤,14公斤以下

超過45公斤,70公斤以下

9公尺以上

超過14公斤,17公斤以下

超過70公斤,85公斤以下

10公尺以上

超過17公斤,20公斤以下

超過85公斤,100公斤以下

11公尺以上

超過20公斤,32公斤以下

超過100公斤,160公斤以下

12公尺以上

超過32公斤,40公斤以下

超過160公斤,200公斤以下

13公尺以上

超過40公斤,50公斤以下

超過200公斤,250公斤以下

15公尺以上

超過50公斤,70公斤以下

超過250公斤,350公斤以下

16公尺以上

超過70公斤,80公斤以下

超過350公斤,400公斤以下

17公尺以上

超過80公斤,90公斤以下

超過400公斤,450公斤以下

18公尺以上

超過90公斤,100公斤以下

超過450公斤,500公斤以下

19公尺以上

超過100公斤,150公斤以下

超過500公斤,750公斤以下

21公尺以上

超過150公斤,200公斤以下

超過750公斤,1000公斤以下

23公尺以上

超過200公斤,250公斤以下

超過1000公斤,1250公斤以下

25公尺以上

超過250公斤,300公斤以下

超過1250公斤,1500公斤以下

27公尺以上

超過300公斤,400公斤以下

超過1500公斤,2000公斤以下

29公尺以上

超過400公斤,500公斤以下

超過2000公斤,2500公斤以下

32公尺以上

超過500公斤,600公斤以下

超過2500公斤,3000公斤以下

34公尺以上

超過600公斤,700公斤以下

超過3000公斤,3500公斤以下

36公尺以上

超過700公斤,800公斤以下

超過3500公斤,4000公斤以下

37公尺以上

超過800公斤,1000公斤以下

超過4000公斤,5000公斤以下

40公尺以上

備註:
一、爆竹煙火有附加認可標示或經型式認可通過者,其儲存數量以總火藥量計算;未附加認可標示  且未經型式認可通過之成品或半成品,其儲存數量以總重量計算。
二、同時儲存有附加認可標示或經型式認可通過及未附加認可標示且未經型式認可通過之爆竹煙火
  時,其儲存數量以總火藥量之方式計。計算公式為:(有附加認可標示或經型式認可通過之爆
  竹煙火總火藥量)+(未附加認可標示且未經型式認可通過之爆竹煙火總重量/5)

附表二 摔炮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成品倉庫與場內其他建築物之安全距離

摔炮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成品倉庫儲存數量

與場內其他建築物安全距離

總火藥量

總重量

0.4公噸以下

2公噸以下

7公尺以上

超過0.4公噸,0.8公噸以下

超過2公噸,4公噸以下

9公尺以上

超過0.8公噸,1.2公噸以下

超過4公噸,6公噸以下

10公尺以上

超過1.2公噸,1.6公噸以下

超過6公噸,8公噸以下

11公尺以上

超過1.6公噸,2公噸以下

超過8公噸,10公噸以下

12公尺以上

備註:
一、爆竹煙火有附加認可標示或經型式認可通過者,其儲存數量以總火藥量計算;未附加認可標示
  且未經型式認可通過之成品或半成品,其儲存數量以總重量計算。
二、同時儲存有附加認可標示或經型式認可通過及未附加認可標示且未經型式認可通過之爆竹煙火  時,其儲存數量以總火藥量之方式計。計算公式為:(有附加認可標示或經型式認可通過之爆
  竹煙火總火藥量)+(未附加認可標示且未經型式認可通過之爆竹煙火總重量/5)

附表三 摔炮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成品倉庫設置防火牆者,
其與場內其他建築物之安全距離

摔炮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成品倉庫儲存數量

與場內其他建築物安全距離

總火藥量

總重量

0.4公噸以下

2公噸以下

5公尺以上

超過0.4公噸,0.8公噸以下

超過2公噸,4公噸以下

6公尺以上

超過0.8公噸,1.2公噸以下

超過4公噸,6公噸以下

7公尺以上

超過1.2公噸,1.6公噸以下

超過6公噸,8公噸以下

8公尺以上

超過1.6公噸,2公噸以下

超過8公噸,10公噸以下

9公尺以上

備註:
一、爆竹煙火有附加認可標示或經型式認可通過者,其儲存數量以總火藥量計算;未附加認可標示且
  未經型式認可通過之成品或半成品,其儲存數量以總重量計算。
二、同時儲存有附加認可標示或經型式認可通過及未附加認可標示且未經型式認可通過之爆竹煙火時
  ,其儲存數量以總火藥量之方式計。計算公式為:(有附加認可標示或經型式認可通過之爆竹煙
  火總火藥量)+(未附加認可標示且未經型式認可通過之爆竹煙火總重量/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