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消救字第0950014574號
主 旨:有關「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部份條文,業經內政部95年1月26日以台內消字第
0950013662號令修正發佈,檢送發佈令及附件乙份,請 查照。
說 明:依據內政部95年1月26日台內消字第09500136625號函辦理。
正 本:本府行政室(請刊登縣府公報)
副 本:本縣消防局(含各大、分隊)
縣 長 蘇治芬
第 五 條 各級義勇消防人員,除顧問外,其遴聘程序及資格規定如下:
一、總隊之總隊長、副總隊長由消防局自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中隊長以上職務(含顧問職)合計
滿三年,並曾經高級幹部講習訓練合格之人員遴選,層報內政部核聘;總隊之其他人員,由
總隊自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分隊長以上職務合計滿二年,並曾經中級幹部講習班訓練合格之
人員遴選,報請消防局核聘。
二、大隊之大隊長及副大副長,由總隊自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分隊長以上職務(含顧問職)合計
滿二
年,並曾經中級幹部講習班訓練合格之人員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大隊核轉消防局核聘;
大隊之其他人員,由該轄義勇消防大隊自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小隊長以上職務合計滿一年,
並曾經初級幹部講習訓練合格之人員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大隊核轉消防局核聘。
三、中隊之所有人員,由該轄義勇消防大隊自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小隊長以上職務合計滿一年,
並曾經初級幹部講習班訓練合格之人員遴選,報請該轄消防中隊或分隊核轉消防局核聘。
四、分隊之分隊長、副分隊長,由該轄義勇消防大隊或中隊自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副小隊長以上
職務合計滿一年,並曾經基礎幹部講習班訓練合格之人員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分隊核轉消防
局核聘;分隊之幹事、助理幹事、小隊長及副小隊長,由該轄義勇消防分隊自曾任或現任義
勇消防隊員以上人員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分隊核轉消防局核聘。
五、分隊之隊員,由該轄義勇消防分隊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分隊核轉消防局核聘。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人員應由聘任機關成立審議小組評審之;其評審作業要點由內政部消
防署(以下簡稱本署)定之。
各級顧問之遴聘程序規定如下:
一、總隊之顧問,由總隊遴選,報請消防局核聘。
二、大隊之顧問,由該轄義勇消防大隊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大隊核轉消防局核聘。
三、中隊之顧問,由該轄義勇消防中隊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大隊核轉消防局核聘。
四、分隊之顧問,由該轄義勇消防分隊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分隊核轉消防局核聘。
修正第三條附表
編組別 |
職 稱 別 |
人 數 |
督 導 權 責 |
備註 |
總隊 |
總隊長 |
一人 |
義勇消防總隊受消防局長督導。 |
消防局應派員協辦總隊業務。 |
副總隊長 |
一人至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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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幹事 |
一人 |
|||
副總幹事 |
一人至三人 |
|||
幹事 |
二人至六人 |
|||
顧問 |
編組機關自訂 |
|||
大隊 |
大隊長 |
一人 |
總隊下設若干大隊,受消防局長、相關消防救災救護大隊長以上幹部或義勇消防總隊長督導。 |
相關消防救災救護大隊應派員協辦大隊業務。 |
副大隊長 |
二人 |
|||
總幹事 |
一人 |
|||
副總幹事 |
一人至三人 |
|||
幹事 |
一人至三人 |
|||
助理幹事 |
一人至三人 |
|||
顧問 |
編組機關自訂 |
|||
中隊 |
中隊長 |
一人 |
大隊下設若干中隊,受相關消防救災救護大隊長、中隊長或義勇消防大隊長以上幹部督導。 |
相關消防救災救護大隊或中隊應派員協辦中隊業務。 |
副中隊長 |
一人或二人 |
|||
幹事 |
一人或二人 |
|||
助理幹事 |
一人至三人 |
|||
顧問 |
編組機關自訂 |
|||
分隊 |
分隊長 |
一人 |
中隊下設若干分隊,受相關消防救災救護分隊長或義勇消防中隊長以上幹部督導。 |
相關消防救災救護分隊應派員協辦分隊業務。 |
副分隊長 |
二人 |
|||
幹事 |
一人 |
|||
助理幹事 |
一人 |
|||
顧問 |
編組機關自訂 |
|||
小隊長 |
二人至六人 |
|||
副小隊長 |
二人至十二人 |
|||
隊員 |
十八人至七十二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