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

社會局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府社幼字第 0950600203 號
附  件:如說明
主  旨:修正「雲林縣政府推行社會工作員制度實施要點」第八點,及「雲林縣政府社會工作(督導)員服
     務績效評議實施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  明:檢送「雲林縣政府推行社會工作員制度實施要點」及「雲林縣政府社會工作(督導)員服務績效評
     議實施要點」各乙份。
正  本:雲林縣斗六市公所、雲林縣斗南鎮公所、雲林縣林內鄉公所、雲林縣虎尾鎮公所、雲林縣西螺鎮公
     所、雲林縣古坑鄉公所、雲林縣二崙鄉公所、雲林縣崙背鄉公所、雲林縣褒忠鄉公所、雲林縣北港
     鎮公所、雲林縣東勢鄉公所、雲林縣臺西鄉公所、雲林縣口湖鄉公所、雲林縣四湖鄉公所、雲林縣
     麥寮鄉公所、雲林縣雲林縣水林鄉公所、本府民政局、本府財政局、本府建設局、本府工務局、本
     府教育局、本府文化局、本府交通旅遊局、本府行政室、本府計畫室、本府人事室、本府主計室、
     本府政風室、雲林縣消防局、雲林縣警察局、雲林縣稅捐稽徵處、雲林縣環境保護局、雲林縣衛生
     局
副  本:內政部(中部辦公室)、本府行政室(法制課)、本府行政室(文書課)請刊登公報、本府社會局

縣  長 蘇治芬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雲林縣政府推行社會工作員制度實施要點

89/12/01 (89 府社福字第 8906005838 號函頒 )
90/03/26 (90 府社福字第 9006001624 號函修正 )
95/ 1/16 ( 府社幼字第 0950600203 號函修正第八點 )

壹、目的

為建立社會工作專業服務體制,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知能,協助預防及解決問題,並啟發個人與社會潛能,確保受服務對象權益,增進社會福利,期以建立安和樂利社會。

貳、實施要點

一、員額
   ( 一 ) 以人口數為基準,現階段每二萬人設置社會工作員一名為目標。
  ( 二 ) 每滿五名社會工作員設社會工作督導員一名。

二、配置
  社會工作 ( 督導 ) 員配屬本府社會局,並得依工作需要派駐服務區。

三、遴用標準
  ( 一 ) 社會工作員基準:
    1. 學歷:大專院校以上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畢業。
    2. 年齡或資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年齡在三十五歲以下者。
     (2) 年齡在四十歲以下,曾於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擔任社會工作員或由內政部補助聘用擔任社會工作
      專業人員 ( 社福員 ) 滿五年者。
     (3) 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
    3. 男性須服完兵役或無兵役義務。
    4. 身心健康,無不良嗜好,國語及當地方言流利,並具社會工作熱忱者。
   ( 二 ) 社會工作督導員基準
    1. 學歷:大專院校以上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畢業。
    2. 年齡或資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年齡在四十歲以下,曾於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擔任社會工作員或於地方政府擔任社福員滿五年者
      。
     (2) 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曾於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擔任社會工作員或於地方政府擔任社福員滿十年
      者。
     (3) 社會工作研究所或社會學研究所畢業,曾於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擔任社會工作員或於地方政府擔
      任社福員滿三年者。
     (4) 曾於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擔任社會工作員或於地方政府擔任社福員滿五年,並領有社會師證書者
      。
    3. 男性須服完兵役或無兵役義務。
    4. 身心健康,無不良嗜好,國語及當地方言流利,並具社會工作熱忱及協調聯繫領導能者。

四、任用職階標準
  ( 一 ) 社會工作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六職等一至 七俸階,支二八○至三七六俸點。
  ( 二 ) 社會工作督導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七職等一至七俸階,支三二八至四二四俸點。

五、工作項目
  ( 一 ) 服務項目
     1. 兒童福利服務
     2. 青少年福利服務
     3. 婦女福利服務
     4. 家庭及婚姻服務
     5. 老人福利服務
     6. 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
     7. 志願服務
     8. 社區服務
  ( 二 ) 服務方式
     1. 運用社會個案工作、團體工作、社區工作方法,提供訪視、諮詢、輔導或轉介服務,並建立完整
      紀錄。
     2. 以個案輔導服務、專案服務、專業發展三層面規劃工作項目及內容。

六、訓練進修
  ( 一 ) 因應業務需要辦理在職訓練,或薦送參與訓練研習。
  ( 二 ) 鼓勵各社會 ( 督導 ) 員自我進修,增進知能。
  ( 三 ) 辦理社會工作會報、研討會議。

七、督導考核
  ( 一 ) 社會工作 ( 督導 ) 員應按季確實填報社工員工作成果報表暨各該項業務報表。
  ( 二 ) 社會工作員應確實建立完整工作紀錄,呈判後建檔備查。
  ( 三 ) 實施社會工作 ( 督導 ) 員服務績效評議,以為續聘、獎懲之依據。

八、獎懲
  ( 一 ) 比照「社會行政人員專業獎懲標準」辦理。
  ( 二 ) 社會工作 ( 督導 ) 員服務績效評議分四等次考列:
     1. 評議甲等者 ( 八十分以 ) 提升一階續聘,已提敘至本職最高階者,換約時不得提敘薪階,頒發獎勵
      品鼓勵。
     2. 評議乙等者 ( 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 ) 留原職續聘,三年連續考列乙等者應予解聘。
     3. 評議丙等者 ( 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 ) 留原職階續聘,連續二年考列丙等者應予解聘。
     4. 經評議丁等者 ( 未達六十分 ) 應予解聘。
     5. 受刑事處分者不得考列乙等以上。


雲林縣政府社會工作(督導)員服務績效評議實施要點

90.03.26 九○府社福字第 9006001624 號函頒
95.01. 16 府社幼字第 0950600203 號函修正第三點

一、為提升服務成效,評鑑服務人員品質與效率,制訂本要點。

二、社會工作(督導)員之服務績效評議應就工作進度、數量、品質、態度(包括勤惰、服務熱誠與專業道德
   )、方法(包括專業知能與工作創意)、協調聯繫、管理領導等項目,逐年辦理之。
   前項社會工作員評議由本府社會局長、主辦課長及該管社會工作督導員辦理;社會工作督導員評議由社會
   局長、主辦課長辦理之。

三、社會工作(督導)員服務績效評議之等次名額不予限制,其評議等次及獎懲依下列規定:

( 一 ) 評議甲等者 ( 八十分以上 ) 提升一階續聘,已提敘至本職最高階者,換約時不得提敘薪階,頒發獎勵品鼓
   勵。
( 二 ) 評議乙等者 ( 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 ) 留原職續聘,三年連續考列乙等者應予解聘。
( 三 ) 評議丙等者 ( 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 ) 留原職階續聘,連續二年考列丙等者應予解聘。
( 四 ) 經評議丙等者 ( 未達六十分 ) 應予解聘。
( 五 ) 受刑事處分者不得考列乙等以上。

四、社會工作(督導)員任職至年終未滿六個月不予評議,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應另行辦理評議。
  前項人員評議結果比照本要點第三點辦理獎懲,但不得提敘薪階。

五、社會工作(督導)員服務績效評議分平時與年終評議,平時評議隨時辦理,年終評議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完
  成。

六、社會工作(督導)員平時績效評議應視其具體事實辦理獎懲,於年終績效評議時併計其成績。(年終評議
  表如附件)

七、聘用社會工作(督導)員及續約時、訂立約聘契約時應載明本要點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