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

城鄉發展局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1 月 4 日
發文字號:府交通字第 0952600030 號
附  件:如主旨
主  旨:訂定『雲林縣市區汽車客運營運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
說  明:檢送『雲林縣市區汽車客運營運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一份。
正  本: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台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日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嘉義汽車客運股份有
     限公司、員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仁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雲林縣公共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
     會、本府各單位、本府各附屬機關
副  本:本府行政室文書課(請刊登縣府公報)、本府交通旅遊局交通課

縣  長 蘇治 芬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主管局 ( 室 ) 長主任決行


雲林縣市區汽車客運營運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雲林縣(以下稱本縣)轄區內市區汽車客運業營運服務事項,依據汽
  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七條第二項及大眾運輸補貼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設置雲林縣市區汽車客運營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之任務如下:
  ( 一 ) 本縣市區汽車客運業籌備申請之審議事項。
  ( 二 ) 本縣市區汽車客運業營運服務評鑑之審議事項。
  ( 三 ) 本縣轄市區汽車路線新闢、變更(含延駛、調整、縮短、停駛、撤銷)之審議事項。
  ( 四 ) 本縣市區汽車客運業營運虧損補貼之審議事項:
    1. 申請路線別補貼條件之審議。
    2. 申請路線別補貼計畫之審議。
    3. 申請路線別每車公車合理營運成本之審議。
    4. 申請路線別補貼優先順序之審議。
    5. 原核定路線別補貼計畫修訂之審議。
    6. 補貼與營運服務評鑑結果運用方式之審議。
    7. 其他依政策需要補貼相關事宜之審議。
  ( 五 ) 其他有關市區汽車客運業費率等相關事宜之審議。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指派人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交通旅遊局
  局長兼任,其餘委員九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 聘)兼之:
  ( 一 ) 由本府交通旅遊局代表一人。
  ( 二 ) 交通部公路總局代表一人。
  ( 三 )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代表一人。
  ( 四 )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代表一人。
  ( 五 ) 本府城鄉發展局代表一人。
  ( 六 ) 本縣警察局代表一人。
  ( 七 ) 專家學者三人。
  前項第一項至第三款委員如因職務異動,其接任者為當然遞補之人選;第五款學者專家,聘期二年,期滿
  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會下設工作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組員若干人,由本府交通旅遊局派員兼任之。

五、本會工作小組承召集人之命,負責處理本會職權之初核作業及有關幕僚業務,並得視需要邀集相關單位派
  員協同處理會務。

六、本會依業務需要,召集人召集開會,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副召
  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七、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外,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
  指派代表出席。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八、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審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
  ,由主席裁決之。

九、本會對於營運路線、補貼、費率、評鑑之審議,必要時得舉辦說明會,邀請相關公路主管機關、汽車客運
  業者、消費者保護團代表等單位及有關人員等列席說明。

十、本會委員皆為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府外人員及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膳宿補助
  費。

十一、本委員會所需各項經費,由本府交通旅遊局於相關科目項下支應。


雲林縣市區汽車客運營運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草案總說明

壹、草案總說明:

  雲林縣為保進汽車客運業服務健全發展,建立公平、客觀之審核制度,並為未來需要時辦理汽車運輸業之
補貼,因係屬本府機關內部之作業程序事項,基此,特依據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七條第二項及大眾運輸補貼
辦法第五條規定,特設置「雲林縣市區汽車客運營運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會),辦理汽車客運
業路線審議等相關事宜,並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共十一點,茲將要點說明如下:

一、揭櫫本要點設置緣由。(第一點)
二、臚列委員會之主要任務。(第二點)
三、訂委員會之成員遴聘辦法及任期。(第三點)
四、規範本委員會幕僚人事。(第四點)
五、規範幕僚之職權。(第五點)
六、會議召開主席之代理次序。(第六點)
七、本要點之人員出席規定。(第七點)
八、規範決議規定。(第八點)
九、審議議題視需要之處理措施。(第九點)
十、規範本委員會委員之兼職酬勞。(第十點)
十一、說明本委員會之經費來源。

貳、草案逐條說明

雲林縣市區汽車客運營運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草案

規              定

說      明

法規名稱:雲林縣市區汽車客運營運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取用法規名稱。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雲林縣(以下稱本縣)轄區內市區汽車客運業營運服務事項,依據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七條第二項及大眾運輸補貼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揭櫫本要點設置緣由。

二、設置雲林縣市區汽車客運營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之任務如下:
( 一 ) 本縣市區汽車客運業籌備申請之審議事項。
( 二 ) 本縣市區汽車客運業營運服務評鑑之審議事項。
( 三 ) 本縣轄市區汽車路線新闢、變更(含延駛、調整、縮短、停駛、撤銷)之審議事項。
( 四 ) 本縣市區汽車客運業營運虧損補貼之審議事項:
1. 申請路線別補貼條件之審議。
2. 申請路線別補貼計畫之審議。
3. 申請路線別每車公車合理營運成本之審議。
4. 申請路線別補貼優先順序之審議。
5. 原核定路線別補貼計畫修訂之審議。
6. 補貼與營運服務評鑑結果運用方式之審議。
7. 其他依政策需要補貼相關事宜之審議。
( 五 ) 其它有關市區汽車客運業費率等相關事宜之審議。

臚列委員會之主要任務

雲林縣市區汽車客運營運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草案

規              定

說      明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指派人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交通旅遊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九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 一 ) 由本府交通旅遊局代表一人。
( 二 ) 交通部公路總局代表一人。
( 三 )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代表一人。
( 四 )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代表一人。
( 五 ) 本府城鄉發展局代表一人。
( 六 ) 本縣警察局代表一人。
( 七 ) 專家學者三人。
前項第一項至第三款委員如因職務異動,其接任者為當然遞補之人選;第五款學者專家,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明訂委員會之成員遴聘辦法及任期。

 

四、本會下設工作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組員若干人,由本府交通旅遊局派員兼任之。

規範本會幕僚人事。

五、本會工作小組承主任委員之命,負責處理本會職權之初核作業及有關幕僚業務,並得視需要邀集相關單位派員協同處理會務。

規範幕僚之職權。

六、本會依業務需要,召集人召集開會,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會議召開主席之代理次序。

雲林縣市區汽車客運營運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草案

規              定

說      明

七、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外,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本要點之人員出席規定。

八、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審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規範決議規定。

九、本會對於營運路線、補貼、費率、評鑑之審議,必要時得舉辦說明會,邀請相關公路主管機關、汽車客運業者、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及有關人員等列席說明。

審議議題視需要之處理措施

十、本會委員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府外人員及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膳宿補助費。

規範本會兼任委員皆為無支俸。規範學者專家得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或「統一彙整修正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等相關規定支領出席費。

十一、本會所需各項經費,由本府交通旅遊局於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說明本會之經費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