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
城鄉發展局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府城建字第 0950009851 號
主 旨:貴公司申請自 95 年 1 月 1 日 起至 95 年 12 月 31 日 止停止營業一年暨專任工程人員離職乙案,符合 規定,准予所請,復請查照。
說 明:復 貴公司 95 年 1 月 20 日申請書。
正 本:冠雲營造有限公司(雲林縣斗六市建成路 278 號 1 樓)
副 本:內政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雲林縣分局、
本府文書課(請刊登縣公報)、本府城鄉發展局(建管課)
縣 長 蘇治 芬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主管課長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