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

勞工局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府勞動字第 0950009395 號
附  件:如主旨
主  旨:有關歌手不浪尤幹予 2006 年中國北京跨年演唱會,不慎由舞台墜落死亡職災乙案,為防範類似事故
     發生,請轉知各搭建舞台之設計施工單位注意相關安全措施,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5 年 1 月 18 日 勞安 2 字第 0950003497 號函辦理。
     二、舞台設計及施工,應予演藝人員一個安全表演環境,例如舞台中央及四週之開口部,應採取安
       全措施,應避免發生墜落事故。
     三、舞台搭設之燈光,應避免刺目,或大量乾冰,導致視線不佳,發生危險,必要時應加掛防護纜
       索,防止發生意外。
     四、檢附搭建舞台相關規定一份,請提供搭建舞台業者加強安全措施參考。
正  本:雲林縣視聽服務職業工會
副  本:本府行政室文書課 ( 請刊登縣公報 ) 、勞工局

縣  長 蘇治芬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搭建舞台安全相關規定

搭建舞台安全相關規定

法令依據

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1 條

勞工工作場所之採光照明如下:
1. 光線應分佈均勻,明暗比並應適當。
2. 應避免光線之刺目、眩耀現象。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13 條

舞台邊燈(照明及變幻燈光用)及其他地點之燈泡線如係移動性者,應採用適當電纜。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第 349 號

舞台上之分路開關,保險絲等物應藏於盒內,使人不易觸及,但不得裝置於隱蔽處所。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第 352 條

為作為景觀、舞台佈景、廣告看板等設施而使用聚光型投射燈光(含雷射光束)者,不得以該設施主體以外標的為投射範圍。

航空站飛行場及助航設備四周禁止或限制燈光照射角度管理辦法
第 4 條

※其他更詳細之規定可參照「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