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
勞工局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府勞動字第 0950009395 號
附 件:如主旨
主 旨:有關歌手不浪尤幹予 2006 年中國北京跨年演唱會,不慎由舞台墜落死亡職災乙案,為防範類似事故
發生,請轉知各搭建舞台之設計施工單位注意相關安全措施,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5 年 1 月 18 日 勞安 2 字第 0950003497 號函辦理。
二、舞台設計及施工,應予演藝人員一個安全表演環境,例如舞台中央及四週之開口部,應採取安
全措施,應避免發生墜落事故。
三、舞台搭設之燈光,應避免刺目,或大量乾冰,導致視線不佳,發生危險,必要時應加掛防護纜
索,防止發生意外。
四、檢附搭建舞台相關規定一份,請提供搭建舞台業者加強安全措施參考。
正 本:雲林縣視聽服務職業工會
副 本:本府行政室文書課 ( 請刊登縣公報 ) 、勞工局
縣 長 蘇治芬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搭建舞台安全相關規定 |
法令依據 |
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
勞工工作場所之採光照明如下: |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
舞台邊燈(照明及變幻燈光用)及其他地點之燈泡線如係移動性者,應採用適當電纜。 |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
舞台上之分路開關,保險絲等物應藏於盒內,使人不易觸及,但不得裝置於隱蔽處所。 |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
為作為景觀、舞台佈景、廣告看板等設施而使用聚光型投射燈光(含雷射光束)者,不得以該設施主體以外標的為投射範圍。 |
航空站飛行場及助航設備四周禁止或限制燈光照射角度管理辦法 |
※其他更詳細之規定可參照「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