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發文字號:府勞動字第0950002299號
主  旨:有關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事業單位全體本國籍勞工選擇適用該條例之退休金制度(新制),並
     依法結清其適用新制前之工作年資,如尚僱有外國籍勞工者,得否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
     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賸餘款,茲檢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1月4日勞動4字
     第0940073685號函解釋令影本1份如附件,請查照。
正  本:本縣各事業單位
副  本:本府行政室(請刊登本縣公報)、本府勞工局

縣  長 蘇治芬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勞動4字第0940073685號
主  旨:有關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事業單位全體本國籍勞工選擇適用該條例之退休金制度(新制),並
     依法結清其適用新制前之工作年資,如尚僱有外國籍勞工者,得否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
     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領回勞工退休準
     備金賸餘款,請 查照轉知。
說  明:
     一、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事業單位於依本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
       定之給與標準給付勞工退休後,已無須依本法支付勞工退休金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領
       回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賸餘款;已無適用本法退休金制度之勞工者,亦同。」

     二、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事業單位全體本國籍勞工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並
       依法結清其適用新制前之工作年資,如事業單位僅餘僱有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
       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因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依法累計不得逾六年者,難以成就
       勞動基準法所定自請退休要件,故事業單位得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8條第3項規
       定,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之賸餘款。
正  本: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苗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高雄市政府、高
     雄縣政府、雲林縣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
     省連江縣政府、嘉中市政府、嘉中縣政府、嘉北市政府、臺北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臺南市政府、
     臺南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