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規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5 年 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府農林字第 0950006119 號
附 件:自然地景指定及廢止辦法條文乙份
主 旨:有關「自然地景指定及廢止辦法」業經行政院農業委會員會於 95 年 1 月 6 日
以農林務字第 0941701551 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 ( 含法規條文 )1 份,請 查照轉知。
說 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5 年 1 月 6 日 農林務字第 0941701553 號函辦理。
二、請本府行政室 ( 文書課 ) 登載本縣縣公報。
正 本:本府行政室
副 本:本府農業局 ( 林 )
縣 長 蘇治 芬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1 月 6 日
發文字號:農林務字第 0941701553 號
附 件:發布令 ( 含法規條文 )
主 旨:「自然地景指定及廢止辦法」業經本會於 95 年 1 月 6 日 以農林務字第 0941701551 號令訂定發布,
茲檢送發布令 ( 含法規條文 )1 份,請 查照。
正 本: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 ( 附掃描檔,請刊登公報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邱
輔導委員會、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苗 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高雄市政府、高雄縣政府、雲林縣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嘉義 市政府、嘉義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臺中市政府、臺中縣政府、 臺北市政府、臺北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臺南市政府、臺南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 ( 含附件 ) 、本會法規會 (2 份 )( 含附件 ) 、本會企劃處 ( 請刊登網站 )( 含附件 ) 、本會
秘書室 ( 含附件 ) 、本會林業試驗所 ( 含附件 ) 、本會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 ( 含附件 ) 、本會動植
物防疫檢疫局 ( 含附件 ) 、本會林務局 ( 含附件 )
主任委員 李金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5 年 1 月 6 日
發文字號:農林務字第 0941701551 號
附 件:如文
訂定「自然地景指定及廢止辦法」。
附「自然地景指定及廢止辦法」。
主任委員 李金 龍
自然地景指定及廢止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七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自然地景之指定基準如下:
一、自然保留區:
( 一 ) 具有代表性生態體系。
( 二 ) 具有獨特地形、地質意義。
( 三 ) 具有基因保存永久觀察、教育研究價值之區域。
二、自然紀念物:
( 一 ) 珍貴稀有植物:指本國所特有之植物或族群數量稀少或有絕滅危機之植物。
( 二 ) 珍貴稀有礦物:指本國所特有之岩石或礦物或數量稀少之岩石或礦物。
第三條 自然保留區之指定,應由指定之主管機關在所在地點舉辦說明會,並聽取當地住民意見後,擬具自然
保留區可行性評估及範圍劃設規劃書,提經自然地景審議委員會 ( 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 ) 審查通過後,
辦理公告;變更範圍時亦同。
前項指定機關為直轄市、縣 ( 市 ) 主管機關,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條 前條可行性評估及範圍劃設規劃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環境特質及資源調查研究現況。
二、指定或變更範圍之緣由。
三、範圍、面積及位置圖。
四、保存、維護方案及可行性評估。
五、既有之保存、維護措施及未來之保育策略。
六、說明會之重大決議。
七、預期效益。
八、管理機關 ( 構 ) 。
九、應遵行事項。
第五條 自然紀念物之指定,由指定之主管機關擬訂自然紀念物評估報告,提經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辦理
公告。
前項指定機關為直轄市、縣 ( 市 ) 主管機關,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條 前條自然紀念物評估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分布範圍。
二、分布數量或族群數量。
三、面臨之威脅及保護措施。
四、維護生態及環境措施。
五、預期效益。
六、應遵行事項。
第七條 自然地景之廢止條件如下:
一、保護目的已達成,無繼續指定之必要。
二、滅失、減損其價值,無從恢復或復育。
三、保護區域之功能與效用,已有其他保護區或保育措施得以替代。
第八條 自然地景之廢止,經指定主管機關之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辦理公告。
前項指定機關為直轄市、縣 ( 市 ) 主管機關者,應先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九條 自然地景之指定或廢止,應於公告後將其圖說交有關鄉 ( 鎮、市、區 ) 公所,公開展示。展示期間不
得少於三十日;展示後,應將圖說妥為保管,以供查閱。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