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雲林縣稅捐稽徵處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雲稅消字第 0940147067 號
附 件:如主旨
主 旨:檢陳「雲林縣稅捐稽徵處委託嘉義區監理所代徵使用牌照稅契約書」(磁片檔案)及奉核可刊登雲
林縣政府公報簽影本乙份,敬請代為刊登,請鑒核。
正 本:雲林縣政府
副 本:本處消費稅課
處 長 何一凡
立合約人 雲林縣稅捐稽徵處嘉義區監理所(以下簡稱 甲方(委託機關)乙方(受託機關) )茲因甲方委託乙
方代徵 95 年度 ( 1 月 1 日 起至 12 月 31 日 ) 使用牌照稅,雙方同意訂立合約如后:
壹、乙方應完成之項目
一、車 ( 稅 ) 籍建檔及管理 ( 除車檢及換照外,機動車輛辦理新車領牌及各項異動時,請隨時建立新址,以
利繳款書送達 ) 。
二、新車隨課;各項異動欠稅及罰鍰案件之清理 ( 換 ( 補 ) 照、定檢,輔導繳清欠稅及罰鍰 ) 。
三、印製並寄發開徵及催繳繳款書、列印徵收底冊及欠稅清冊暨相關表冊。
四、轉帳納稅通知書之印製及寄發。
五、補發繳款書。
六、未稅案件 ( 催繳 ) 繳款書,以催繳當時最新戶籍地址投遞送達取具回執 ( 或送達證書 ) 後移送甲方處
理。
七、配合辦理車輛總檢查。
八、違章處分書、罰鍰繳款書、送達證書、清冊及磁片等資料 ( 含警方逕行舉發者及甲方車輛總檢查查獲者 )
之列印移送。
九、連線電腦設備購置及維護。
十、通信地址建檔及管理。
貳、甲方應完成之項目:
一、開徵公告、宣導。
二、使用牌照稅相關作業要點之研訂。
三、免稅車輛之審核、管制及建檔。
四、轉帳納稅證明書之印製寄發。
五、補發繳款書。
六、乙方批次催繳取具之送達證書,將展延日期及送達日期註記於連線電腦。
七、車輛總檢查作業計畫之訂定、執行及成果之查報。
八、違章審理、查報財產、欠繳稅款及罰鍰之移送強制執行。
九、重、溢繳稅款之查欠、抵繳及退稅。
參、權責區分:
一、繳款書之印製與寄發:
(一)開徵前,乙方依甲方規定之格式印製繳款書,套印工作洽甲方辦理。
(二)乙方依車(稅)籍資料列印之繳款書,應確保列印品質,並詳為核對繳款書各欄項有無遺漏或錯誤
,條碼有無模糊不清無法閱讀等情事。
(三)乙方應於開徵前將繳款書送達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
(四)未於徵期前送達之繳款書,乙方應盡速利用車籍、駕籍檔或其他資料重新送達,並將送達證書移送
甲方。
二、徵期前後應行辦理之事項:
(一)甲方應於開徵前將各類交通工具應納之稅額及徵稅起訖日期依規定辦理公告,並利用各種宣導媒界
加強宣導,提示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期繳納。
(二)開徵時,甲方應錄製轉帳納稅帳戶檔乙份送乙方,由乙方交承商,乙方於扣款日前十日再送交異動
完稅檔給承商,避免重複扣款。
(三)甲方應切實釐正轉帳納稅帳戶檔使用牌照稅納稅義務人相關資料,以利轉帳納稅業務。乙方於開徵
前應錄製轉帳納稅案件異常檔交查車籍主檔,以產生所有異常案件最近一次異動原因及日期清冊,
提供甲方釐正轉帳納稅帳戶檔。
(四)非媒體轉帳納稅案件,乙方應於限繳日期截止前十日將繳款書及代繳清冊送達甲方,由甲方核對後
轉送金融機構處理。
(五)甲乙雙方補發繳款書展延繳納期限時,均應同步於電腦檔登錄「展延日期」及「送達日期」。
(六)徵期前後,甲乙雙方應密切連繫以期間開徵作業順利進行並定期互相傳輸各項檔案及異動檔,以維
檔案之正確。
(七)催繳繳款書及未稅清冊,乙方應於滯納期滿,依甲乙雙方約定時限內列印並完成送達取證;核課期
間五年內尚未合法送達繳款書者,應以納稅人「統一編號」為鍵項列印繳款書催繳取證及清冊,移
送甲方批次建檔及移送執行。
三、逾徵收期間註銷之欠稅,甲方應定期將註銷異動檔提供乙方,俾利清檔作業。
四、警察機關逕行移送之交通違規案件亦違反使用牌照稅法者,乙方需把握查詢建檔時效,縮短入案時間。
肆、代徵經費
一、代徵經費,以專供代徵使用牌照稅所需之一切費用(含人事、繳款書、電腦軟硬體、轉帳納稅之作業手續
費等),舉凡與代徵事務有關開支均屬之。
二、代徵經費不論汽車、機車,均按稅收實徵淨額百分之一點二核算之。其核撥方式,應參照上年度代徵經費
之額度按月勻撥,並於年度終了後再撥付剩餘款或收回溢付款。
伍、免稅申請案件作業程序:
一、適用使用牌照稅法一般免稅車輛,應由申請人檢具相關資料送乙方檢驗合格後,由申請人檢具相關資料至
甲方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利用公路監理系統連線作業傳輸至公路監理系統記載,或交回申請人至乙方領
牌建檔,作為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依據。
二、適用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款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免稅車輛,由申請人檢具相關資料向甲方申
請,並將審核結果通報乙方,亦得由乙方將相關資料傳真至甲方審核,甲方將審核結果傳回乙方,作為免
徵使用牌照稅之依據,相關資料則於事後補送。
三、已辦妥免稅之車輛,由甲方通報乙方註記車(稅)籍資料檔案,免稅車輛若因車牌遺失或換牌等原因,重
新領牌時,乙方應通知甲方更正管制檔,免由納稅人重新申請。
四、免稅車輛繳(註)銷重領牌照,須重新向甲方申請免稅。免稅車輛買賣過戶,應恢復課稅釐正稅籍資料。
陸、稅籍管理及連線作業:
一、透過公路監理系統連線作業,甲乙雙方應互相提供車籍及繳稅紀錄等相關資料。
二、甲方於收到繳款書報核聯,應先辦理稅款之劃解,並將繳款書檔資料運用數據電信網路傳輸至乙方作為銷
號之依據,乙方如發現異常重(溢)(短)繳時,應派員至甲方,由甲方提供繳款書報核聯原本以便查對
。
三、乙方於電腦銷號作業後,定期產出之銷號異常清單,應掌握時效切實清理補銷,必要時甲方應配合提供繳
款書報核聯原本,供乙方派出人員核對。
柒、車輛總檢查辦理事項:
車輛總檢查,由甲方洽請乙方及警察機關派員會同聯合執行之。檢查作業事項另訂之。
捌、違約事宜:
繳款書條碼無法閱讀而需以人工登錄,或車籍主檔錯誤無法順利轉帳納稅,暨發生其他錯誤,乙方必須支援必
要之人力善後並依規定處置。
玖、雙方權責劃分,未能詳盡納入本契約模式,仍以原協定有案者為依循原則;年度進行中新增之協調聯繫事
項,得以行文方式處理,如有爭議,報請直屬上級機關協調解決。
拾、本合約書一式 6 份,雙方各執 3 份為憑。
立合約人
甲 方:雲林縣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何一凡
乙 方:嘉義區監理所
法定代理人:施金樑
中 華 民 國 9 4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