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雲林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府地權字第 09407041131 號
主 旨:本府辦理口湖國中校地工程徵收土地,因口湖鄉新湖段 637 號土地所有權人 呂英子 先生住所不
明,致公告徵收通知書及領取土地徵收補償費通知書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公告。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80 條及第 81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土地系奉內政部 94 年 10 月 11 日 台內地字第 0940070719 號函核准徵收,業經本府以 94 年 10 月 27 日
府地權字第 09407035741 號函辦理公告徵收及 94 年 12 月 1 日 府地權字第 0940703991 號函通知於 94 年 12 月
9 日 於台灣土地銀行北港分行辦理發放補償費,茲因按其土地登記簿之住址無法投遞,故特予公示送達。
二、本案用地,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20 條規定,應於公告期滿後 15 日內發放補償費,有關公告徵收及通知領取
補償費之函件,現存放於本府地政局地權課 ( 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 2 段 515 號 3 樓,電話: 05 -5322154 轉
333) ,土地所有權人欲領取者,請於公示送達公告之日起 30 日內攜帶身分証、戶籍謄本、印鑑章、印鑑証
明及權利書狀前來領取,逾期未領,本府即依規定將補償費存入本縣土地徵收補償費徵收保管專戶,逾 15
年未領即歸屬國庫。
三、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者,請其合法繼承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19 條規定檢附相關繼承證明文件辦理。
代理縣長 李進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