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令

計畫室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府計綜字第 0941100662 號
附  件:如主旨
主  旨: 檢送本府修正「雲林縣政府縣政顧問團設置要點」乙份,如附件,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正  本:本府各單位、本府所屬一級機關、本府所屬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本府行政室法制課、行政室文書課 ( 請刊登縣公報 ) 、本府計畫室綜規課

縣  長 蘇治芬


 雲林縣政府縣政顧問團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 89 年 4 月 10 日 89 府計綜字第 8911000103 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94 府計綜字第 0941100662 號函修正發布

一、雲林縣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為尊重與結合地方及社會各界賢達之智慧與建言,以協助縣政之健全發展,特
  設置雲林縣政府縣政顧問團 ( 以下簡稱本顧問團 ) 。

二、本顧問團任務如下:
   ( 一 ) 關於本縣各項縣政發展之諮詢事項。
   ( 二 ) 關於本縣各項縣政推動之建議。
   ( 三 ) 對本府研議之重要建設規劃提出建言。
   ( 四 ) 提供各項有助縣政健全發展之資料及資訊。
   ( 五 ) 其他有關縣政諮詢事項。

三、本顧問團置首席顧問一人、副首席顧問一人至三人、顧問若干人,由縣長敦聘之;置執行長一人,由本府
  主任秘書兼任;置秘書一人,由本府計畫室主任兼任;置幹事若干人,辦理本顧問團幕僚業務,由本府計
  畫室指派業務相關人員兼辦。
  前項各顧問任期至縣長屆滿之日止,連任得續聘。

四、本顧問團每六個月或一年召集開會一次,並得視縣政推展需要隨時召開,開會時由縣長召集,首席顧問主
  持,首席顧問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首席顧問一人代為主持。

五、本顧問團開會時,本府相關單位主管應列席提出相關議題資料並做說明。

六、本顧問團各項建言事項,本府有關業務主管單位應以重要資訊資料納為參採研擬推動。

七、本顧問團顧問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開會交通費、出席費。

八、本顧問團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九、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