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令
勞工局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府勞動字第 0940134151 號
附 件:如主旨
主 旨:有關勞雇雙方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1 條第 3 項與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約定結清保留工作年資之
釋疑與相關配套措施,檢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4 年 12 月 26 日 勞動 4 字第 0940072163 號函解釋令影
本 1 份如附件,請查照。
正 本:本縣各事業單位
副 本:本府行政室 ( 請刊登本縣公報 ) 、本府勞工局
縣 長 蘇治芬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勞動 4 字第 0940072163 號
主 旨:有關勞雇雙方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1 條第 3 項與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約定結清保留工作年資之
釋疑與相關配套措施,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查雇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與勞工合意約定結清保留之工作年資者,並未限定
須與「全體勞工」合意結清始得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惟事業單位如僅與「部分勞工」約
定結清年資,而仍存有具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工作年資之勞工,則仍應依勞工退休金條
例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依「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本條例前工作年資」
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繼續依勞動基
準法第 56 條第 1 項規定,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違反者,依該條例第 50 條處以 2 萬
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月連續處罰。
二、地方主管機關對於僅與「部分勞工」結清年資之事業單位,除應優先查察其勞工退休準備金繼
續提撥之情形;亦宜視其動支後該專戶餘額之情形,予以調高其提撥率,以維護其他未結清年
資勞工之退休金權益。
正 本: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台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
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
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