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令
勞工局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府勞動字第 0940130792 號
附 件:如主旨
主 旨: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 ( 士 ) 官於用人單位服務期間如何適用勞工退休金條疑義,檢送行政院勞工委
員會 94 年 12 月 20 日勞動 4 字第 0940071168 號函解釋令影本 1 份如附件,請查照。
正 本:本縣各事業單位
副 本:本府行政室 ( 請刊登本縣公報 ) 、本府勞工局
縣 長 蘇治芬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勞動 4 字第 0940071168 號
主 旨: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 ( 士 ) 官於用人單位服務期間如何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疑義,釋如說明,
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依據國防部 94 年 8 月 30 日 睦瞻字第 0940003867 號函辦理。
二、依國防部 94 年 6 月 28 日 睦瞻字第 0940002688 號令頒「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甄選作
業要點」第 9 點規定: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 ( 士 ) 官「到服務單位任職日起服務 4 年,期間無論
在國軍、研究單位、大學院校或公、民營機關 ( 構 ) 服務,均無現役軍人身分」;同作業要點第
12 點規定:該等人員「在服務期間,其人事管理及待遇,悉依用人單位有關規定辦理。」基上
,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 ( 士 ) 官依「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甄選作業要點」至民營機構
服務,其服務期間不具現役軍人身分,與國防部之間亦無特別權利義務關係,如其服務之機構
屬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且有僱傭關係存在者,渠等人員即有該法之適用,勞工退休金
條例施行後,事業單位應為適用該條例退休金制度者辦理勞工退休金提繳事宜。
三、該等人員如服務於公務機構,依上述要點規定亦無現役軍人身分,則屬本會 94 年 7 月 29 日 勞
動 4 字第 0940033893 號函所稱「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依行政院 94 年 5 月 20 日
院勞字第 0940085232 號函,應由用人機關參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7 條第 2 項之精神,自 95 年 1
月 1 日 起為其提繳退休金,惟各機關如經費負擔允許,亦得自 94 年 7 月 1 日 起實施。
正 本: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彰 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宜蘭
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
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南投縣政府、苗栗縣政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學工業
園區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