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令
社會局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4 年 1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 0940608377 號
附 件:如文
主 旨:檢送「雲林縣政府 94 年度各志願服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單位 ) 績效評鑑實施計劃」乙份,請函轉
知所屬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預作準備,作為推薦及考評之依據,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 90 年 1 月 20 日華總一義字第 9000011840 號函頒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三、四項
規定核可辦理。
二、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三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對推展志願服務之機關及志願服
務運用單位,定期辦理志願服務評鑑」及第四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對前項評鑑
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之規定辦理。
三、隨文檢送「雲林縣政府 94 年度各志願服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單位 ) 績效評鑑實施計劃、項目
表」各乙份。
正 本:雲林縣政府人事室、雲林縣政府工務局、雲林縣政府文化局、雲林縣政府主計室、雲林縣政府民政
局、雲林縣政府地政局、雲林縣政府行政室、雲林縣政府社會局、雲林縣政府建設局、雲林縣政府
政風室、雲林縣政府計畫室、雲林縣政府財政局、雲林縣政府教育局、雲林縣政府勞工局、雲林縣
政府新聞局、雲林縣政府農業局、雲林縣消防局、雲林縣警察局、雲林縣稅捐稽徵處、雲林縣衛生
局、雲林縣環境保護局、雲林縣政府交通旅遊局、雲林縣政府城鄉發展局、雲林縣斗六市公所、雲
林縣虎尾鎮公所、雲林縣斗南鎮公所、雲林縣土庫鎮公所、雲林縣北港鎮公所、雲林縣口湖鄉公所
、雲林縣四湖鄉公所、雲林縣林內鄉公所、雲林縣莿桐鄉、雲林縣西螺鎮公所、雲林縣古坑鄉公所
、雲林縣褒忠鄉公所、雲林縣大埤鄉公所、雲林縣西螺鎮公所、雲林縣古坑鄉公所、雲林縣褒忠鄉
公所、雲林縣大埤鄉公所、雲林縣二崙鄉公所、雲林縣崙背鄉公所、雲林縣麥寮鄉公所、雲林縣東
勢鄉公所、雲林縣台中鄉公所、雲林縣元長鄉公所、雲林縣水林鄉公所、紅十字會雲林縣支會、社
團法人雲林縣老人福利保護協會、社團法人雲林縣老人長期照護協會、雲林縣家庭扶助中心 - 莪馨
會、雲林縣家庭扶助中心 - 早期療育、雲林縣兒童福利服務中心、雲林縣少年輔導委員會、雲林縣
政府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保護您、雲林縣政府婦女福利服務中心、雲林縣婦女保護會、內政部雲
林教養院、社團法人脊髓捐傷者協會、社團法人雲林縣康復之友協會、雲林縣聲暉協進會、雲林縣
虎尾殘障福利協會、雲林縣啟智協會、雲林縣復健青年協進會、雲林縣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雲
林縣身心障礙福利協會、雲林縣北港身心障礙者福利協會、雲林縣志願服務協會、雲林縣志願服務
推廣中心、雲林縣生命協會、雲林縣兒童少年福利保護協會、雲林縣台西身心障礙者福利協會、雲
林縣家庭扶助中心展愛會、中國青年救國團雲林縣團務指導委員會、斗六市林頭社區發展協會、古
坑鄉高林村社區發展協會、雲林縣女性身心障礙協會、財團法人私立同仁仁愛之家、斗六市老人會
、西螺鎮老人會、斗南鎮老人會、虎尾鎮老人會、土庫鎮老人會、北港鎮老人會、古坑鄉老人會、
大埤鄉老人會、莿桐鄉老人會、林內鄉老人會、二崙鄉老人會、崙背鄉老人會、麥寮鄉老人會、東
勢鄉老人會、褒忠鄉老人會、台西鄉老人會、元長鄉老人會、四湖鄉老人會、口湖鄉老人會、水林
鄉老人會
副 本:本府行政室文書課、法制課、本府社會局
代理縣長 李進勇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一、目的:1. 為激勵雲林縣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各志願服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單位 ) 積極推展志願服務業務
,落實志願服務法制及中央政策。
2. 瞭解本府各單位 ( 局、室 ) 推展志願服務工作之成果,進而達到充分運用志工人力資源,提升服務
品質,弘揚社會互助之精神建立祥和社會,特舉辦此考評。
二、依據:1. 依據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三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對推展志願服務之機關及志願
服務運用單位,定期辦理志願服務評鑑」及第四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對前項評鑑
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之規定辦理。
2. 雲林縣政府志願服務績效評鑑作業要點。
三、主辦單位:雲林縣政府
四、實施期程:每 2 年評鑑 1 次,本次預定 95 年 7 月 1 日 起至 95 年 10 月 30 日 止。
五、評鑑對象:本府各志願服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單位 ) 。即本府各單位及附屬機關
六、評鑑項目: ( 詳如附績效評鑑項目表 )
( 一 ) 績效及訓練面:轄內志願服務推展績效及創新方案、措施等。 ( 佔 60 % )
( 二 ) 法制 ( 含政策 ) 面:志願服務法所定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應訂頒之相關法規及應辦事項辦理情形。
( 佔 20 % )
( 三 ) 宣導面:辦理志工教育訓練及宣導志願服務理念,形塑志願服務文化…等之辦理情形。 ( 佔 20 % )
( 四 ) 創新方案: ( 加分 )
七、評鑑方式:
(一)各受評單位請按績效評鑑項目表之評鑑項目及指標,提報自志願服務法頒佈後 ( 90 年 1 月 20 日 ) 至
95 年 6 月 30 日 止之書面報告 ( 請用 A4 規格紙張,以 word 標楷體 14 號字型,固定行高 24pt ,直式
橫書繕打 ) ,並於 95 年 9 月 30 日 前將書面報告 1 式 10 份及相關資料送達主辦單位彙整。
(二)評審:由主辦單位聘請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 3 至 5 人組成志願服務評鑑小組。評鑑小組先
就受評單位書面報告及相關資料先行書面審查,另評選當日請各受評單位派員出席,並就評鑑項目
進行工作簡報。
1. 受評單位自評:各受評單位就評鑑項目之配分,依實際執行情形預先填寫自評分數,以作為評鑑
委員之參考依據;並請準備檔案資料夾乙份 ( 用於陳列書面報告內之相關附件及活動照片 ) ,
於 95 年 9 月 30 日 前送 達社會局業務辦人彙整。
2. 實地複評:主管單位聘請專家學者及機關代表組成「志願評鑑小組」,就自評分數 80 分以上者辦
理複評,並得至受評單位就評鑑項目或具體指標辦理實施審查評鑑。
3. 受評單位應準備各項評鑑項目書面報告及相關資料供評鑑小組書面審查,另評選當日請各受評單
位派員出席,並就評鑑項目進行工作簡報,供評鑑小組評選用。
(三)決審:由評鑑小組就受評單位之簡報、書面報告、相關卷夾資料等詳加審核,召開決審會議,評
定受評單位總成績。
八、獎勵方式:
(一)評鑑決審預訂評定優良單位 5 名、甲等單位 5 名,評鑑獲優甲等單位由主辦單位簽請縣長公開表揚
頒發績優獎牌乙面及獎狀乙張。
(二)獲獎單位應依規定就有功人員辦理敘獎,其相關人員敘獎名額不得超過下列標準:
1. 優等:記功 1 次者 2 名,嘉獎 2 次者 2 名,嘉獎 1 次者 2 名。
2. 甲等:嘉獎 2 次者 2 名,嘉獎 1 次者 3 名。
九、經費概算:相關年度預算項下支應。
十、本計畫陳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雲林縣政府 95 年度志願服務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單位 ) 績效評鑑項目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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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評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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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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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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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項目 |
評鑑細目 |
自評分數 |
委員評分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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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面 訓練面 ( 佔 60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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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面 ( 佔 20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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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面 ( 佔 20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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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 95 年度志願服務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單位 ) 績效評鑑項目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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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項目 |
請列舉志願服務創新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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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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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委員評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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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委員簽名:
雲林縣志願服務評鑑項目表
壹、績效面 (60%)
評 鑑 項 目 |
績 效 |
計 分 |
評鑑 方式 |
得 分 |
( 評分說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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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分 |
3 分 |
2 分 |
1 分 |
0 分 |
自 評 |
複 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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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更新志工加入、退出記錄 |
有,並定期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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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但未定期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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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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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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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核發志願服務證 |
製作並核發新版志願服務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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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沿用舊版志願服務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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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製發志願服務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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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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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核發志願服務記錄冊 |
已製作名冊送請主管機關核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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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申請核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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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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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志工服務及訓練時數之登錄 |
有,且定期登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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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但未定期登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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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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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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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志工服務績效之考核及績效證明之發給 |
定期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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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但未定期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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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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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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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經費收支運用情形 |
有詳細的收支明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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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收支明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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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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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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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志工督導的專業度 |
持有各項教育訓練結業證書,並曾參加其他單位舉辦之研討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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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接受基本之教育訓練,未曾參加其他單位舉辦之研究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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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持有教育訓練結業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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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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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辦理志工基礎訓練 |
多數志工皆已受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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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少部分志工受過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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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志工收過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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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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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辦理志工特殊訓練 |
已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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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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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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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志工聯誼及其他福利辦理情形 |
每年至少辦理二次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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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僅辦理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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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未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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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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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辦理志願服務人員意外事故保險 |
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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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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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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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辦理志願服務會議及會議紀錄 |
每年召開二次以上每次會議皆作成會議記錄,並且很完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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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固定召開一次僅作簡單之會議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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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無召開沒有會議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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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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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志工服務內容及服務工作規範受冊 |
明確的服務內容及有手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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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訂出服務內容但無手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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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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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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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志願服務報表填列情形 |
配合主管機關填列志願服務報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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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列志願服務報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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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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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服務成果評估 |
配合當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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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當地 ( 社區 ) 需要偶爾提供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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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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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政策面 (20%)
評 鑑 項 目 |
績 效 |
計 分 |
評鑑 |
得 分 |
( 評分說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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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分 |
3 分 |
2 分 |
1 分 |
0 分 |
自 評 |
複 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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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志願服務運用計畫公告情形 |
召募時,經服務計畫公告 ( 網路、報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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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公告志願服務運用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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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閱 |
志願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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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訂定年度執行計畫 |
有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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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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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閱 |
如: 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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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志願服務計畫備查 |
於年度結束後將辦理情形含報主管機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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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向主管機關辦理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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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閱 |
志願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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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指定專人負責志願服務業務 |
有專人專責辦理志願服務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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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業務為運用單位人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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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閱 |
志願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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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配合主管機關辦理各項活動及教育訓練情形 |
皆配合辦理配合度達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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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配合辦理配合度達 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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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配合辦理配合度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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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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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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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宣導面 (20%)
評 鑑 項 目 |
績 效 |
計 分 |
評鑑 方式 |
得分 |
( 評分說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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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分 |
3 分 |
2 分 |
1 分 |
0 分 |
自評 |
複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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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開召募、宣導 |
除參加聯合召募並另辦理召募、宣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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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聯合召募、宣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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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召募、宣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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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閱 |
志願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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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編印宣導刊物 |
經常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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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爾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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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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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推薦志工接受表揚 |
經常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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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爾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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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閱 |
志願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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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與社會資源連結、運用情形 |
密切連結、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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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爾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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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閱 |
志願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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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創新服務計畫之訂定及執行情形 |
有需求評估,且辦理成效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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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需求評估,但辦理成效不如預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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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辦理計畫前之評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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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閱 |
志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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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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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志願服務績效評鑑作業要點
一、依據:依據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對推展志願服務之機 關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定期辦理志願服務評鑑…」;「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對前項評鑑成績
優良者,予以獎勵。」之規定辦理。
二、目的:為瞭解本縣志願服務工作之推展成效,落實中央政策,使評鑑項目配合法令應辦措施及縣政推動志
願服務之方向,並達到充分運用志工人力資源,弘揚社會互助之精神,建立祥和社會,特訂定此評鑑要點
。
三、主辦單位:雲林縣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
四、評鑑對象:本縣推展志願服務之機關或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成立志工團隊時間滿二年以上者 ( 以下簡稱受
評單位 ) 。
五、考評時間:每兩年評鑑乙次。
六、評鑑內容: ( 詳見雲林縣志願服務評鑑項目表 )
( 一 ) 績效面 ( 佔 60 % ) 。
( 二 ) 政策面 ( 佔 20 % ) 。
( 三 ) 宣導面 ( 佔 20 % ) 。
七、實施方式:
( 一 ) 受評單位自評:各受評單位就考評項目依實際執行情形自評。
( 二 ) 實地複評:聘請專家學者 ( 三名 ) 及志願服務業務代表 ( 二名 ) 組成「志願服務評鑑小組」,就自評分
數達八十分以上者辦理複評,並得至受評單位辦理實地審查評鑑,受評單位應準備各項資料及進行工
作簡報,供評鑑小組參考。
八、獎勵方式:
視當次參與評鑑隊數多寡決定優勝單位頒發獎牌 ( 視預算編列情形頒發 ) 。
( 一 ) 優等五名,頒予團隊獎座及得獎證書乙份。
( 二 ) 甲等五名,頒予團隊獎座及得獎證書乙份。
( 三 ) 優勝,視參與單位之多寡,彈性調整表揚數目。
九、經費:本活動所需經費由本府各辦理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十、本府所屬機關依志願服務法規定辦理志願服務評鑑時,得準用本要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