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令
農業局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府農務字第 0940507995 號
附 件:如文
主 旨:訂定「雲林縣農業發展基金管理及運用要點」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 明:檢送「雲林縣農業發展基金管理及運用要點」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正 本:本府縣長室、本府各局、室、雲林縣二崙鄉公所、雲林縣口湖鄉公所、雲林縣土庫鎮公所、雲林縣
大埤鄉公所、雲林縣元長鄉公所、雲林縣斗六市公所、雲林縣四湖鄉公所、雲林縣水林鄉公所、雲
林縣北港鎮公所、雲林縣古坑鄉公所、雲林縣崙背鄉公所、雲林縣麥寮鄉公所、雲林縣莿桐鄉公所
、雲林縣臺西鄉公所、雲林縣褒忠鄉公所、雲林縣西螺鎮公所
副 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本府行政室 ( 文書 ) 請刊登公報、本府行政室 ( 法制 ) 含簽、草案總說明及電子
檔、本府農業局
縣 長 蘇治芬
雲林縣農業發展基金管理及運用要點
中華民國 89 年 8 月 11 日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89) 農企字 89014090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 91 年 6 月 28 日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 0910010082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 4 條條文發布
中華民國 93 年 11 月 11 日
農企字 0930010532 號令修正發布
一、雲林縣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為增進農民福利及農業發展,平衡農業以外產業對 土地需求,促進土地合理
分配與利用,達成地利共享,設置「雲林縣農業發展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 一 ) 上級政府之撥款本基金補助款。
( 二 ) 農業用地變更繳交之審查費及回饋金收入。
( 三 ) 申請核發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許可承受耕地證明及設置休閒農場之審查費。
( 四 ) 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 五 ) 其他有關收入。
四、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
( 一 ) 辦理農地管理所需相關費用。
( 二 ) 辦理農業推廣、農業研究、實驗及技術改進所需之補助。
( 三 ) 提供資金協助農、漁民團體從事發展農業建設農林、照顧農漁民所需之費用。
( 四 ) 執行本基金所有關業務所需之費用。
( 五 ) 其他有關支出。
五、本基金設置雲林縣農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
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依下列人員派兼之:
( 一 ) 本府財政局長。
( 二 ) 本府主計室主任。
( 三 ) 本府農業局長。
( 四 ) 本府地政局長。
( 五 ) 本府建設局長。
( 六 ) 本府城鄉發展局長。
( 七 ) 本府民政局長。
委員為無給職,任期為四年,期滿得續任。
六、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有關單位派員列席;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任
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召集或出席,由副主任委員或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中一人代行主席職務。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農業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並執行委員會決議事項;其餘所需
工作人員,由本府農業局派員兼辦。
八、本會之任務如下:
( 一 ) 關於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 二 ) 關於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 三 ) 關於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 四 ) 其他有關事項。
九、本基金在代理縣庫之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
十、本基金預算編列及執行、決算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
關法令辦理。
十一、本基金年度預算如有賸餘,依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十二、本基金結束時,應結算其餘存權益,解繳縣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