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令

城鄉發展局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府城建字第 0940134751 號
主  旨:貴公司專任工程人員 ( 工地主任 ) 謝長佑 君於 94 年 10 月 1 日 離職,申請補註銷受聘登記乙案,准
     予補註銷受聘登記,並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 謝長佑 君 94 年 12 月 27 日 申請書辦理。
     二、查貴公司原任專任工程人員既已離職,依營造業法第四十條規定,應於三個月內另聘合格專任
       工程人員報核,前項期間如有繼續施工工程,其專任工程人員之工作,應委由符合營造業原登
       記等級、類別且未設立事務所或未受聘於技術顧問機構或營造業之建築師或技師擔任。前項之
       技師,應於加入公會後,始得為之。逾限依營造業法第五十六條相關規定處分。
正  本:謝長佑(高雄縣鳳山市建國路三段 389-1 號 16 樓) 
副  本:禾晟營造有限公司路(雲林縣水林鄉水南村水林路 6 號)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內政部中部辦
     公室(營建業務) 、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本府所屬一級機關、本府所屬二級機關、
     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府文書課(請刊登縣公報) 、本府城鄉發展局(建管課) 

縣  長 蘇治芬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主管課長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