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令

城鄉發展局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府城建字第 0940119826 號
主  旨:貴公司專任工程人員(土木科技師)李罕默 君於 94 年 12 月 11 日 離職,申請註銷受聘登記乙案,
     准予註銷受聘登記,並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 李罕默 君 94 年 12 月 3 日 申請書辦理。
二、查貴公司原任專任工程人員既已離職,依營造業法第四十條規定,應於三個月內另聘合格專任工程人員報
  核,前項期間如有繼續施工工程,其專任工程人員之工作,應委由符合營造業原登記等級、類別且未設立
  事務所或未受聘於技術顧問機構或營造業之建築師或技師擔任。前項之技師,應於加入公會後,始得為之
  。逾限依營造業法第五十六條相關規定處分。

正  本:佑柏營造有限公司(雲林縣北港鎮新街里文昌路 178 號)
副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李罕默 君(嘉義縣竹崎鄉下厝坑 60 號)、內政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
     務)、本府各單位、本府一級機關、本府二級機關、各鄉鎮市公所、本府城鄉發展局(建管課)、
     本府文書課 ( 請刊登縣公報 )

代理縣長 李進勇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主管課長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