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規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 0940134205 號
附 件:如主旨
主 旨:轉頒修正「內政部組織法」部份條文業奉 總統 94 年 11 月 30 日 華總一義字第 09400192901 號令公
布在案,茲檢附發布令 ( 含附件 ) 乙份,請各所自公布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 明:依據台灣省政府 94 年 12 月 27 日 府法一字第 0940019505 號函辦理。
正 本:本縣各戶政事務所
副 本:本府行政室 ( 法制課、文書課 ) 、本府民政局二份
縣 長 蘇治芬
本案依照分層負責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總統 令 增訂並修正內政部組織法條文
中華民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華總一義字第 09400192901 號
茲增訂內政部組織法第八條之四條文;並修正第十一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謝長廷
內政部部長 蘇嘉全
中華民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公布
第八條之四 內政部設入出國及移民署,掌理有關入出國及移民事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一條 戶政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人口查記計畫及章則擬訂事項。
二、關於人口查記機構設置及人口查記人員訓練事項。
三、關於戶口普查之規劃事項。
四、關於戶口調查及僑民調查事項。
五、關於人口統計資料之整理、分析事項。
六、關於戶籍登記事項。
七、關於國籍行政事項。
八、關於國民身分證及姓名使用事項。
九、關於人口政策事項。
十、關於其他戶政事項。
第十九條 內政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六人至八人,技監一人或二人,司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副司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十四人至二十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
職等;秘書八人至十二人,視察八人至十四人,技正十八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其中秘書六人,視察四人,技正四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四十
四人至五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編審六人至十二人,專員二十八人至四十四人,職務均列薦
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技士二十人至二十八人,科員四十八人至六十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
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七人至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
七人至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二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